【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7日
【基本案情】
李某烨与梅某华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梅某华向李某烨借款人民币165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并约定借款利息为2.7%/月,梅某华应于每月12日前向李某烨支付利息,吴某群对上述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由李某烨与梅某华、吴某群签字捺印确认。合同签订后,李某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梅某华支付了上述借款,梅某华向李某烨出具了收到借款本金的《借款收据》。双方于2018年7月16日以梅某华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号路苑×栋×号房产与李某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8年9月12日起,梅某华未依约向李某烨支付借款利息。李某烨多次催促并于2018年10月15日向梅某华发出催款通知,而梅某华在微信中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本金及利息。吴某群系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李某烨多次催促梅某华归还借款,梅某华一直未归还,李某烨遂催促吴某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吴某群也未履行。倪某于2000年1月20日与实利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临时合同,购买涉案抵押房产,并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11740元。上述房产从2000年起一直由倪某居住。倪某与梅某华之间的关于上述房屋权属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2018)粤0402执6680号《执行通知书》、(2018)粤0402执异419号《执行裁定书》及其生效证明,证实2018年倪某向法院申请对上述争议的房产恢复执行,法院已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裁定梅某华、实利公司立即履行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号路苑×栋×号房产过户到倪某名下的义务。梅某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已被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现该执行通知书已生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