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曹某锋与杜某系生意伙伴。新业公司与华新公司之间有生意合作关系,曹某锋是华新公司的业务员,杜某是新业公司的运输商,两公司每年都要完成授信额度,通常在年底进行结账。2014年12月,经过结算,新业公司与华新公司有应付款未结清,当时三方协商,为了保证新业公司的信用额度,且新业公司还差欠杜某运费,就以杜某的名义向曹某锋借款74.2万元,新业公司承诺过年之前把借款还给曹某锋。杜某遂于2015年1月9日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曹某峰人民币柒拾肆万贰仟元整(742000元)。曹某锋以承兑汇票的方式给付。庭审中杜某陈述其未收到该承兑汇票。同年1月19日,杜某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给曹某锋30万元,余款经新业公司、杜某、曹某锋协商,曹某锋接受60万元全部结清。2016年8月4日后,曹某锋收到60万元的新业公司的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曹某锋于2016年11月28日在新业公司承兑未果后而引起纠纷。(https://www.daowen.com)

2014年11月3日、2014年11月4日,曹某锋三次向杜某分别转账55.6万元、8万元、5万元,合计68.6万元。杜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同日将款项汇至案外人宋某,取得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70万元,其中一张付款人为方正公司、出票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金额为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另一张付款人为晟钢公司、出票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金额为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新业公司取得上述两张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曹某锋作为经手人收取了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将其交给华新公司,以抵偿其下欠华新公司的款项。因曹某锋承担贴息款后取得的上述两张金额合计为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偿还新业公司所欠华新公司的款项。2015年1月9日,经曹某锋与杜某按照月息3%结算2个月利息后,杜某向曹某锋出具了74.2万元借条。2017年2月,曹某锋自行打印《借款证明》,内容为:“2014年12月28日新业公司因急需偿还某公司材料应付款,总经理李某洲以运输商杜某的名义,向曹某锋个人计划短期月息3%借款74.2万元,2015年1月19日还款30万元,余款44.2万元将后期支付。2016年8月合计金额70.72万元一直未支付,总经理李某洲和杜某与曹某锋协商,将8月金额全部支付借款,按月息2%结算合计金额61.88万元,曹某锋让步,如全部还款60万元可以接受。至今新业公司未兑现还款承诺,现该公司连本带息累计金额为67.184万元,如新业公司在2017年3月10日前还款,曹某锋将不计后期利息,接受60万元还款金额,未兑现还款,将全部按月息2%、每日滞纳金万分之五进行结算。”新业公司未在《借款证明》上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