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骆某娟与高某标系夫妻关系,骆某娟系量子公司的股东。
2015年11月,骆某娟和高某标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向谭某华提出借款。2015年11月28日,谭某华与骆某娟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骆某娟拟转让所持量子公司股份之0.65%,基于太极股份拟整体收购量子公司全部股份,谭某华愿意按双方协定的价格接受骆某娟拟转让的股份,若最终太极股份与量子公司的重组行为未能达成,谭某华可选择直接持有量子公司0.65%的股份或将本次交易的金额转为给骆某娟的借款,借款期间按36%的年利率计算利息。量子公司0.65%的股权价值为273万元。为不影响公司重组进程,双方约定上述股权在量子公司被整体收购前由骆某娟暂时代为持有。(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11月30日,谭某华向骆某娟转款163万元。骆某娟向谭某华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谭某华支付的量子公司0.65%股份购买款共计人民币贰佰柒拾叁万元整。因《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重组事宜未能完成,谭某华(甲方、出借款人)、骆某娟(乙方、借款人)、高某标(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925000元,借款期为6~12个月,最迟还款期限为2018年1月14日,如借款期限未超过8个月,借款利息率约定为年化12%,否则借款利息率约定为年化24%。借款合同到期后,骆某娟、高某标未予偿还,故谭某华诉至法院。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借款合同》中的292.5万元的性质为股权回购款。骆某娟、高某标认可292.5万元是按照当时重组的股权价值确定的,签订《借款合同》是认为这个价格可以成功,但由于重组没有成功,故不同意按照这个金额向谭某华支付。量子公司重组最终失败的时间是2018年4月。《借款合同》签订之时,重组事宜尚未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