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律法规并未界定何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司法实践亦难以确定严格的判断标准。即使债务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如何认定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一、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
一般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支出等。一方所举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结合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案涉450万元借款用途为合作投资,而且数额较大,因此从借款的用途、金额、性质等方面综合来看均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审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借贷行为首先应当是合法的,其次数额应当合理,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数额较大,则需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案涉借款具有合法性,但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举债人配偶是否因借贷而享受利益是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平衡各方利益,权利义务相一致是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如果举债人配偶分享了因举债带来的利益,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对于案涉借款,邓某义的借款目的是合作投资,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任某并未因此受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平衡各方利益并充分考虑举证能力大小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并督促其出借款项时对借款人身份以及借款用途尽审查义务。就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说,如果一方所举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须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案涉450万元借款数额较大,债权人卢某安主张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任某作为未举债一方抗辩所得收益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债权人卢某安须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和家事纠纷两个方面,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应谨慎处理。在审理中,需根据借款用途、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判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利益,既要防止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又要防止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借离婚名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编写人: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焕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