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一、职工与单位往来资金性质的法律关系认定
职工与单位之间经常发生资金往来情况,对发生争议的资金性质认定,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按劳动争议解决,资金系预支用于公务费用或奖金等,另一种是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资金系职工向单位申请的借款。笔者认为应根据资金往来事由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1.若预支事由可以明确为因公务而支出,则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4号)中认为,从单位预支款项处理单位事务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齐某强因出差等工作原因而预支费用,属单位预先支付应付款的性质,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务制度处理,而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2.若职工向单位预支款项与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相关联,则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纠纷处理。这种情况下,职工在取得资金后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单位之间的内部挂账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单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
3.若可以确定职工非因履行职务向单位借款,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借贷行为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本案中齐某强因看病等确用于个人生活向单位所借款项,属民间借贷纠纷调整范围,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4.若预支款项事由不能确定或双方对预支事由有争议,如单位按一般民事纠纷起诉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或不当得利等纠纷的,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单位方举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未写明借款用途的4笔借款,齐某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未有其他证据证明系其他法律关系所引起,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5.若职工恶意情形下,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提供给其的资金占为己有,且侵占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涉嫌经济犯罪,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中,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认定(https://www.daowen.com)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的经过将会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从而导致债权人的不利益,故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决定因素。尤其是在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否经过诉讼时效常常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并无异议。但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在实务中则存在较大争议。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实践中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了催收,且首次催收时间距债权成立未满20年,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即本案讨论的重点,即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了催收,但首次催收时间距债权成立已满20年,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债权被侵害。学界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债权成立说,认为诉讼时效应从请求权发生时(即债权成立时)开始计算。债权人自债权成立时就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不主张就属于怠于行使,应当承担诉讼时效逾期的法律后果。另一种观点是侵害说,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或是债务人明确向债权人表示拒绝履行债务之时开始起算。未要求履行,则权利就未被侵害,就不存在寻求保护问题,诉讼时效无从起算。
笔者认同债权成立说的观点,因为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中,期限未确定或债务人未确定表示不履行债务,履行期则为任何时点,起算时间一直未确定,时效则永不届满。但如果债权人因此无时效限制,显然与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故在债权人一直未要求履行的情况下,自债权成立之日起经过20年即罹于时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诉讼时效精神一致。本案中,齐某强28笔借款,从债权成立之日起至人行上饶市中支于2018年3月首次催款,经过20年的有16笔共43500元,齐某强归还24700元,剩余未归还的18800元,其提出这部分债权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
编写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陈莹 戴少芸
【注释】
[1]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