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7日
【基本案情】
李某伟、陶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儿陶乙,2018年3月28日,双方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离婚。
2015年9月6日,杨某春(甲方、出借人)与李某伟(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其中载明了乙方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还款方式、逾期利息等内容。杨某春及李某伟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
2015年9月7日,杨某春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伟汇款350万元。关于该笔借款用途,李某伟主张,系因其女儿陶乙在美国留学需要资金,其经营公司运营出现了问题,家庭生活亦需要必要的开支。杨某春称,李某伟向其借款时提到借款系用于孩子出国留学移民,用于家庭生活。陶甲则主张,《借款协议》签订时,其在拉萨支教,对李某伟借款一事并不知情。(https://www.daowen.com)
经查,李某伟收到涉案350万元后,于2015年9月9日至9月15日,李某伟分11次将上述350万元分别转出到案外11人账户,并换成美金电汇给美国一物流公司。经询问,李某伟称其将借款投入了美国一物流公司,该项投资系为了取得盈利,且有移民方面的优惠政策,若投资成功,其全家包括陶甲均能享受相应移民方面的利好,而陶乙求学过程也会较为顺利。关于该项投资活动,李某伟称投资现已失败。
关于本次借款及投资移民计划,李某伟称均向陶甲进行了说明,但陶甲表示不同意借款。陶甲则称,李某伟并未向其提起借款一事,亦不清楚借款用于投资何项目,只知道李某伟想办理移民,但陶甲并不同意移民。另查,李某伟或陶甲均未向杨某春返还借款或支付利息。杨某春认为该笔350万元款项系李某伟和陶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李某伟、陶甲共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