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何某亮借贷系真实发生,黄某欠何某亮借款本金34909元尚未归还。黄某应返还本金34909元及利息给何某亮。黄某新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字,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黄某新以实际借到160000元并非314000元及已全部归还本息,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进行抗辩,其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黄某请求返还多支付的借款9398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

一、黄某归还借款34909元及利息(以34909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8日起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国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何某亮;

二、黄某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黄某的反诉请求。

何某亮、黄某、黄某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借款本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根据黄某出具的两份《借据》,借款数额均为157000元,《借据》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黄某抗辩每次借款只有80000元,共160000元,已经偿还借款本息308800元,已全部还清借款本息,同时多计息部分应由何某亮返还。同时提供其与何某亮等录制的谈话资料作为证据,何某亮认为录音未经本人同意,本人没有承认借款本金为160000元,证据来源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黄某与何某亮私自录制的谈话资料,虽未经何某亮同意,但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谈话资料证实,何某亮对借款本金认可每次借款80000元,因此,何某亮应就借款本金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何某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认定借款本金为160000元。关于利息计算。黄某的还款记录证实合计归还本息3088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黄某出具的《借据》约定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包括逾期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利息。本案中,黄某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应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超过部分应由何某亮返还。(https://www.daowen.com)

第二,黄某请求何某亮归还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问题。二审中,双方未提供借款本金、还款及利息计算依据。按照借款、还款记录,黄某共借款160000元,应付利息125920元,共285920元,共还款308800元,多还22880元,多付部分利息应由何某亮返还。

第三,黄某新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已归还全部借款,黄某新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判决: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

二、何某亮返还给黄某多付部分利息22880元;

三、驳回何某亮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