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4日,高某杰出具《借条》,载明:“本人高某杰借到孙某源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借期三个月”。2015年2月14、15日孙某源向高某杰名下账户分别转账5万元、11600元;2015年4月16日,高某杰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孙某源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借款时间为: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2015年4月17日孙某源向高某杰名下账户转账116350元。因上述借条项下的借款预先扣除了利息(按月利率3%),实际转款为177950元,孙某源、高某杰对上述剩余的借款本金进行结算。2017年5月1日,高某杰再次出具两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孙某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今借到孙某源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备注:2015年4月16日壹拾叁万元借条和2015年2月14日柒万元本人高某杰和孙某源的借条作废”。高某杰出具上述四份《借条》后,均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孙某源。2019年1月25日,高某杰在与孙某源微信聊天中对孙某源出示的案涉银行转账凭据表示认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