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衣某华和斯瑞达公司共计向王某和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思台地公司出借4笔资金,分别为:1.2007年1月29日,王某向衣某华出具借条,向衣某华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0日,利息3000元,自2007年2月1日起计算;2.2008年9月3日,思台地公司向衣某华出具借款单,内容为王某向衣某华借款10万元,借款期自2008年9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利息13000元,该借条上还加盖了王某的人名章;3.2008年5月16日,斯瑞达公司向思台地公司出借资金20万元;4.2010年5月24日,斯瑞达公司向思台地公司出借资金10万元,同年6月2日出借10万元,同年6月3日出借30万元,同年6月11日出借20万元,共计出借70万元。以上4笔共计借款130万元,思台地公司和王某拖欠以上借款本金均未还。

2015年5月1日,衣某华代表斯瑞达公司,王某代表思台地公司签订《借款说明》,将4笔借款共计130万元制作了明细,包括2015年5月16日借款20万元,年息13%,借期至2016年5月15日;2015年5月24日借款70万元,年息13%,借期至2016年5月23日;2015年5月25日借款30万元,年息24%,借期至2016年5月24日;2015年9月2日借款10万元,年息13%,借期至2016年9月1日;并约定以上4笔借款到期偿还本金,按月付息;如果不能按约定还清本金及利息,由王某本人和陈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思台地公司、斯瑞达公司均在《借款说明》上加盖了公章。王某未将上述房产与斯瑞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5年5月16日,斯瑞达公司向思台地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思台地公司已将该公司拖欠斯瑞达公司的130万元及其相关利息转让给衣某华。王某签收了该份《债权转让通知书》。(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10月23日,思台地公司向衣某华出具了《还款计划》,主要内容为:根据衣某华的要求,思台地公司于2016年起每月偿还本金5万元以上,办理房产抵押,同时将2015年9月利息和2015年10月利息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并付清,之后每月按时支付出借人。

王某与陈某于1986年1月7日结婚,于2008年10月8日离婚。

思台地公司成立于2001年,陈某为控股股东和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10月29日,陈某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2011年10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陈某仍为公司控股股东,2014年7月29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变更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