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代某刚与邹某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代某刚通过手机银行交付了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为民间借贷作担保,但是双方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意;双方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的利息5000元,依法扣减本金;邹某已经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11000元,代某刚主动调减为按月利率2%计算,同意多支付的利息扣减本金;经过抵扣,尚余本金35738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以本金35738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邹某主张已向公安机关举报代某刚非法高利借贷行为,但截至本案辩论结束,邹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代某刚放弃要求车某松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https://www.daowen.com)

一、撤销(2018)川15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

二、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代某刚借款35738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