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7日
【基本案情】
《潘三矿二水平延深及安全改建工程——场外输电线路》由湖南昌达公司承建,吕某系该工程的具体承包人。工程建设期间,吕某与其妻王某分别于2017年11月24日、12月3日、12月19日和2018年1月2日,陆续向徐某健借款50万元、50万元、28万元和40万元,合计168万元,同时,吕某、王某在同一时间又分别向徐某健出具了借条、收条各4份。除借款数额、借款时间有所变化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当。如2017年11月24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健人民币现金转账大写:伍拾万整/小写:500000元整。借款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收款账户:吕某。借款用途:湖南昌达公司承建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二水平延深及安全改建工程——场外输电线路。用于材料采购及协调地方占地补偿,该笔借款专款专用不可改变用途。借款人1:湖南昌达公司潘三项目部,借款人2:吕某、王某,2017年11月24日。”该借条还加盖了“湖南昌达公司潘三项目部”印章以及吕某、王某在自己签名处的捺印。四份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每份借条出具的时间与打款时间、出具收条时间均为同一天。吕某以湖南昌达公司名义扣押了潘三项目的部分工程款,导致未能偿还徐某健借款,故徐某健诉至法院。(https://www.daowen.com)
另查明,湖南昌达公司在承建《潘三矿二水平延深及安全改建工程——场外输电线路》的同时,还承建了《潘集选煤厂35KV输电线路》工程。2017年3月,吕某与龙脉公司合作,承包了《安徽省寿县双庙集镇埝东村20MWP+20MWP光伏发电项目土建》工程,实行“项目核算,利润分红”。该工程成立了“寿县光伏发电项目部”,该项目部印章由龙脉公司以邮寄的形式寄给了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