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但借款补充协议中关于逾期利息及复利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涉借款款项被公安机关查封至2015年6月4日,在此前盐龙街道办可拒绝向沈某支付本息,在公安机关解除查封后(即2015年6月5日)盐龙街道办即应向沈某支付到期的借款本息。若未能还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在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解封期间,该资金仍由盐龙街道办实际掌控,公安机关仅要求停止向沈某支付,并未禁止盐龙街道办使用,因此盐龙街道办至少取得了借款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亦可能取得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另外,从借款协议本身来看,盐龙街道办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沈某借款,构成民间借贷。这与客户将钱款存入银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应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范进行处理,盐龙街道办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沈某支付借款期间的银行利息。关于盐龙街道办上级机关要求清退向社会借资的问题,这是盐龙街道办与其上级之间的事,盐龙街道办是否清退、如何清退、何时清退等均不受沈某的影响,即使存在无法联系沈某或沈某拒绝受领的情形,盐龙街道办亦完全可以通过其知晓的沈某账户信息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向沈某进行清退。
综上,盐龙街道办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在公安机关解除查封后及时通知沈某领取款项或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将款项清退给沈某,又不足以证明在公安机关解除查封后沈某存在拒绝受领的情形,故盐龙街道办虽系区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执行区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向社会借资的清退工作,且在民事活动中,其作为民事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依法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盐龙街道办偿还沈某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活期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的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活期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6月4日的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2月3日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沈某、盐龙街道办不服一审宣判,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公安机关对案涉借款的查封、解封行为对合同产生何种影响应结合合同目的、当事人的行为等综合确定。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盐龙街道办在知悉借款被查封情况后,有义务及时告知沈某相关情况,以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第二,虽然公安机关的查封行为不影响对借款资金的使用,却可能导致沈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息。由于沈某或盐龙街道办对借款被查封均不存在过错,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沈某、盐龙街道办均享有合同解除权。盐龙街道办在本案审理中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沈某履行了告知义务,也未证明其已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表明其自愿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诉讼前,盐龙街道办自觉、主动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案涉借款被查封后至借款期限届满前的利息,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印证。第三,沈某并非公安机关查封的协助义务人,由于盐龙街道办怠于通知的行为,导致其重要合同权利客观不能行使,借款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不利后果。第四,鉴于本案中客观存在公安机关对案涉借款的查封行为,以及双方当事人曾对借款进行展期的事实,加之沈某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盐龙街道办主张过权利,故不能仅因原合同约定的借期届满或公安机关解封即认定盐龙街道办应承担违约责任。综合全案情况,借款利息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息的计算方式即按年利率17%计算,更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客观目的和利益。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
二、盐龙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沈某支付案涉借款利息3423611.11元,具体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计算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6日的利息(4722.22元),加上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计算自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3418888.89元);
三、驳回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盐龙街道办其他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