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2026年02月07日
【法官后语】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应当指出,法庭不应当成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法官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厘清事实查明思路,将事实查明。服务于公正裁判,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而言,不仅应当查明刘某军持有的《承诺书》签署、盖章的具体经过,为了彻底平息争议,还应当查清《承诺书》所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历史形成经过以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情况。唯有如此才能通过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基于完整的证据链得出正确的司法判断。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涂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