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因为其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密切资金往来的现象,并且,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诸如建造在互联网强大的社交功能之上的,通过彼此信任的人际关系、人情网络开展的借贷行为,比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的资金往来有更多的不稳定性。在恋爱期间,一方有大笔资金转账给另一方,在分手后,转账方要求收款方归还,这种案例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是出借人一方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而另一方以双方之间的转款行为系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而进行抗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应向法庭提交债权凭证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若被告对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则被告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本案中,胡某拟向法庭证明熊某燕转款系明确表示为赠与或困难帮助,但提交的证据仅有胡某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印证。相反,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出,胡某曾多次向熊某燕表示“借钱”“还钱”,形成了借贷的意思表示,胡某抗辩熊某燕向其转款系赠与或困难帮助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纵观全案,胡某在与熊某燕的交往中,隐瞒其婚姻状况,与熊某燕开展“网恋”,经常以夫妻相称。在此过程中,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胡某不断编造各种理由向熊某燕借款,胡某利用熊某燕对自己的情感需求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不断向熊某燕借款,而熊某燕也是基于对胡某的情感依赖,不断满足其借款的要求。虽然熊某燕向胡某转款是在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但并不能反映出熊某燕向胡某转款有明确的赠与或其他意思表示,反之,聊天记录中能反映胡某要求熊某燕转款时,均多次表示“借”和“还”。通过以上的综合评判,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并且,胡某动机不纯,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此案认定为借贷关系,明显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取向。(https://www.daowen.com)
一般来说,根据生活经验,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宜要求受赠方返还。但对于大额的金钱转款,则要尽量运用证据还原当事人双方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推测当事人双方各自对待恋情的品格全貌。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特征及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审慎判断,将自愿性财产赠与和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明确区分开来,既要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又要维护正当的财产关系。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李雪 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