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7日
【基本案情】
刘某与贺某凤系邻居关系,2017年1月1日,贺某凤(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贺某凤向刘某借款4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担保条款,《借款合同》下方有手写备注,主要内容为“备注:本人知情有此合同,王某旺”。
2016年1月18日,王某旺作为甲方与刘某作为乙方签订《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约定王某旺将其名下3号房屋抵押给刘某,主债权金额为230万元,并约定该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之用。同日,王某旺作为义务人将3号房屋抵押给刘某,被担保数额为23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1年。
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周某弟、刘某洁、周某向贺某凤汇款420万元。刘某称周某弟、刘某洁、周某均是代刘某汇款。(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询问贺某凤向刘某、周某弟、刘某洁及周某的汇款情况,贺某凤称没有向刘某和周某汇过款,但分别向周某弟和刘某洁汇过款,汇款性质为投资收益。此外,贺某凤还于2016年11月30日向周某军汇款1万元。刘某称贺某凤向刘某洁和周某军的汇款都是420万元的利息。
法院询问刘某与贺某凤于2017年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的原因,刘某称《借款合同》系对此前汇款金额进行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贺某凤称《借款合同》系新的420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