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本案中,工艺品公司申请对《借款合同》中公司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无非是一旦经鉴定印章为假,即可主张免除相关民事责任。但即使公司股东或高管存在私刻公章的行为,若其股东或管理人员的身份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对外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系职务授权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即使经鉴定涉案借款合同上印章为假,但基于借款发生时蒋某智系工艺品公司特别授权的职务身份,其签字盖章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借款合同亦应认定有效。同时借款发生时肜某营系招行郑州支行行长,其外观身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的代表行为,且招行郑州支行提供担保加盖有招行郑州支行的公章,其亦应承担涉案债务的担保责任。
关于当事人私刻印章构成犯罪,公司是否可以彻底摆脱民事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务中即使行为人伪造公司印章进而实施的经济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公司仍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涉及伪造印章等民刑交叉案件中,有观点认为通过追究假公章或经济犯罪等刑事责任就可以达到彻底摆脱民事责任的目的,实践中该思路或并不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利用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和伪造印章在事实层面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实际上仍应重点着眼于民事案件的处理,不能只紧盯刑事案件的进展。
关于合同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中止审理,抑或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二是有经济犯罪嫌疑。若经济纠纷本身与涉案的经济犯罪并非同一事实的,则法院无须驳回原告起诉将民事案件作移送处理;若不存在须等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行处理的情形,亦无须中止审理。本案陈某亮、蒋某智、肜某营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与本案无必然联系,故应驳回中止审理的申请,亦无须驳回陈某鹏起诉将民事案件移送。(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合同当事人构成经济犯罪,是否当然导致民事责任免除的问题。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看,涉案借款合同均有工艺品公司、招行郑州支行加盖公章,且招行郑州支行对借款合同上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合同借款人栏、连带责任保证人栏均有时任工艺品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蒋某智、时任招行郑州支行行长肜某营的签字。陈某鹏作为出借人基于对蒋某智、肜某营职务身份以及加盖其单位公章的信赖,已对涉案借款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蒋某智、肜某营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影响其单位民事责任的承担。招行郑州支行提出的蒋某智、肜某营因骗取、盗用公章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因公章保管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问题,单位不能以其用人不当或管理不善而免责,且招行郑州支行也未举证证明陈某鹏明知蒋某智、肜某营涉嫌犯罪并与之签订合同。因此,本案中蒋某智、肜某营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不影响其二人单位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应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新规定审查银行是否有开展保函业务的资质,或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编写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