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村民小组源自人民公社化时期的生产小队。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随着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全国逐步形成了“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体制。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的一个层级,填补了人民公社解体后乡村组织上的空白,迅速替代了公社体制留下的“治理真空”[2],曾一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城镇化造成的人口流出以及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改变了农村的基本生产生活结构。村民小组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几乎被忽略,在学界也一度被淡忘。生活的个体化、分散化以及生产的独立性使得村民小组的运作根基逐步丧失。这一现象在中部农村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随着中青年人口的大量外流,中部地区的乡村留守人口主要是老人、儿童,农业生产也让位于机械耕作,村民之间的生产生活互动减弱,村民小组几乎只是在形式上保留。近年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领下,国家资源和一系列惠农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不断下沉到乡村,乡村社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自上而下的资源输入与政策推行,需要组织化的乡村予以承接,从而保证资源的利用与政策的执行。由于资源的输入,村干部的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工作任务也发生了改变。因为村干部不仅要对上争取资源,更要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村级治理的中心工作便不在于动员农民和发动农民,而是村干部要有意识地和上级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保持密切互动和良好关系。[3]村干部的这种“半行政化”不可避免地导致村委和村民之间的距离拉大。村干部变得不熟悉乡村,更无法组织村民。而且,随着乡村振兴政策的推进,乡村各个领域的利益开始出现,围绕利益分配出现了一些新的纠纷。村干部身份角色的变化以及村干部同村社的疏远,使得村干部不能再独自承担起新时期乡村治理的责任。新的历史时期,村民小组似乎又找到了存在的现实基础与价值。剧烈的乡村变化,是否会导致村民小组彻底丧失功能或者是湮没在历史的进程中,又或者是在新一轮的乡村发展过程中重新焕发出生机,这一切我们目前都不得而知。
结合既有研究来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乡村自治的重心逐步下移,自治单元正逐步由乡镇村下降到自然村和村民小组一级。自治重心下移的本质是通过传统村治资源的现代化来实现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4]从实践看,这一自治重心下移对村民自治由制度到实践、由悬空到落地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5]但是有人对这一判断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自治重心下移在研究起点、理论论证以及本身的科学性等方面都没有给出整体的解释,其研究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正相反,目前农村治理领域的一些理论和实践状态,正将中国农村自治的单元不断向上推,形成与其对应的“单元上移”。[6]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接下来的自治模式会是自治功能与行政功能兼顾,其有效实现单元可能是在现有行政村基础上的、同时向自然村拓展的多级自治形式。[7]
基于此,本文以乡村振兴背景下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王英镇的乡村治理的样态为例展开研究。以求通过对经验观察与分析,来深刻理解乡村剧变以及在这一背景下村民小组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与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