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具体”为“模糊”:变通式的政策落实
因为林地的特殊性,历史上林地在当地一直被视为族产存在。在这种族产的观念中,个体与个体之间并没有那么明显的区分,林地的所有者是以“我们”的概念存在着。加上林地并不产生多少经济效益,所以当地在村湾内部也就延续了这一传统,并没有像耕地那样划分到各户。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只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了权属划分。因为在当地的宗族文化体系内,林地只是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的山地,村民也不重视该地权属的划分。各湾组也只是自己填写了四至就将林权证交由政府部门备案,实际上不同湾组划定的四至互相之间存在着很多的交叉与重叠。但是,当时谁也没有预料到以宗族文化为背景的“我们”观念会在以权利体系为背景的“我”的观念面前被迅速冲淡。
2000年以后,当地开展了新一轮的林地确权,这次确权要求将林地确权到各个农户,并要求各村将之当成一件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权属的明晰无疑有利于加强对农民财产权的保护,但是,对于生活在当地的村民来说,除被开发的林地外,其他荒地没有经济价值。况且,漫长的宗族传承已使得林地间的界限模糊。这些荒林地以组内共有产权的形态存在,不仅有利于共同体的维系,而且不会造成纠纷。当地的村干部非常清楚,对林地进行真正的确权只会在村庄内激发矛盾,因此,当地村干部说:“越是确权越是麻烦。本来地都荒着,放在那没什么事儿,一旦确权就会激化矛盾。”因此,当新一轮的确权作为不得不完成的任务落到乡村的时候,为了不激化矛盾,以宗族为底色的村民小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确权的过程中,各村民小组在组里找到五个威望较高的人对组内的各户进行林地确权。但分发到各户的林权证四至互有重叠,实际上林地仍旧以组内共有的形式存在,确权只是在形式上进行。组内威望较高的人来监督这一讨论,增加组内村民对确权的信任。通过这种形式的变通,村内既完成了确权任务,又避免了激化村内矛盾的可能性。
类似的行为还体现在该地的大胡村对公益林保护规定的变通上。随着公益林保护政策的加强,当地禁止了对公益林的砍伐。但是在先前的一段时间内,因为生活的需要,村民仍旧要依靠山林获得一定的木材。这样,村民对木材的需要便同国家的公益林保护政策之间形成了一对矛盾。为了避免矛盾的激化,大胡村以湾组为单位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变通。小组内约定,组内每年可以砍伐五棵树木。若组内的农户果真有砍伐树木的需求,需要提前向小组组长说明,在组内进行讨论后再进行。这样的变通,有效解决了农户的木材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问题,且避免了农户与村委或者政府间产生纠纷。
无论是林地确权还是国家公益林保护,政策的设定原本都是具体且严格的。该法律、政策要求作为实施者的政府乃至村委会必须按照既有的规定来推行,否则将有损法律、政策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基于对当地实际情况的认知,基层的干部们了解到严格按照规定推动政策落地必然导致纠纷产生,但是,因为身份限制他们又不可能将政策变通执行。村民小组这一自治单元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性,恰恰可以通过变通完成政治任务且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