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

(一)土地权属纠纷

在王英镇,耕地一般被分为可耕种的水田、旱地和不可耕种的山地。在传统社会,土地只是作为农业生产的场域,并不产生市场化的经济利益。可耕种土地,在宗族社会解体以后,一般以核心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并不容易出现权属纠纷。但是林地,因为其不可耕种,不能带来太多经济效益,一直以湾组为单位集体共有。况且,各个湾组因为当地的宗族特征,往上数几代都可以追溯到一个祖先,山林土地在当地的观念中一直被当作族产存在。这样,在国家权力未能全面覆盖的领域,村民依靠族产这一祖业观念形成了一种具有地方性认同的权属界定。[8]

随着国家对个体财产保护的加强,土地被要求确权到各户,再加上当地的旅游开发,土地上附着的经济利益日益显现。通过明晰权属来保障农户的财产权,以旅游开发的形式来提升当地居民的经济收益,这对于当地的居民来说本是一件好事。但是,这些好事却也成为当地土地权属纠纷的诱因和催化剂。土地上经济利益的显现,使得当地上演大量围绕着土地权属的纠纷。

如在高山村,原有一个A自然湾,1982年颁发林权证的时候200亩山林被颁发给了A湾组所有。1984年行政改制,A湾组的一部分被划归到了王英村,但是当时的山林并没有重新分配。2000年,被划归到王英村的A湾组将山林承包给了开发商。直到2014年,高山村A湾组的居民前往山林送葬,和承包山林的开发商产生了矛盾,才发现了山林已经被承包。因此,自2015年起,高山村A湾组为了争取土地权益,先后向各级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并将王英村以及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最后经县政府协调,商定将原有的200亩林地中的60亩重新确权给高山村A湾组。但是事情没有得到解决,因为早在承包的时候开发商就将130万元土地承包费用付给了王英村A湾组,所以开发商不可能再给付一部分承包费,而且王英村A湾组也早已将这笔钱分到了各农户,不可能再向各个村民收取。直到现在这个纠纷仍旧没能解决,高山村A湾组的村民因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权益,依然在向政府主张自己的权利。

又如2017年B自然湾前往山林时发现本湾组内的山林内有C湾组的新坟,B湾组的村民强烈要求C湾组必须将坟地迁走。原因在于,在当地的传统观念中,若是坟地埋在哪块土地中,那么林地就被默认是其个人的。此外,根据当地的传统观念,B湾组认为,C湾组的这种行为会抢走B湾组的风水。但是,B湾组与C湾组都为同一姓氏,往上数几代人都为同一个祖先。之所以分为了B、C两块林地,是因为两个湾组的“房头”不同。在C湾组看来,风水好的地块也应该有他们的一份,因为本就是源于一个祖先,老祖业的风水他们应该共同享有。所以,C湾组并不愿进行迁坟。为此,清明节期间B湾组近300人回到了湾子,准备强行进行迁坟。为了缓和两个湾组之间的矛盾,政府派出了特警维持秩序,并连着向C湾组做工作,才将此纠纷平息。

此外还有一个案例是由于1971年兴建水库,当地村民房屋和土地被淹没,政府给予了相应的财政补贴。2006年以后,当地政策改为只淹地不淹房的村民不享受移民补贴政策,仅给予少量的补贴。同一时期,国家停止了农村的土地调整,实行“生人不加地,死人不减地”政策。因此,因水库修建被淹没了土地的湾组既失去了大部分土地又没有享受到期望的移民补贴。而20世纪70年代,因为农业学大寨,该村发动村民在当时开荒整理出了一块耕地,后来耕地被划分到了该村的D湾组所有。2017年,被水库淹没土地的几个湾组认为不公平,要求村里将现D湾组所有的那块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围绕这个土地重新划分引起的纠纷也一直持续到了今天。

土地上附着的经济利益的显现,成了土地纠纷展开的诱因。通过国家的土地确权,当地村民要求分享土地经济利益的诉求有了合法、正当的法律基础。但是当村民这一合法诉求放入村庄的具体情境,却又引发了多方利益主体的纠纷和冲突。原本合法的诉求,放在村庄的历史情境中似乎又有些不合理且难以执行。产权的明晰在村庄社会的现有秩序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的支撑,不同人认同的分配规则并不相同。[9]文本与现实、法律与传统、历史与现在的村社相互交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