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策略性行动:村民小组的纠纷调解机制
乡村振兴的推进,使得资源下沉到乡村层面,相关政策也要落到村庄层面贯彻执行。但是由于村委工作内容与工作性质的变化,他们不再花费时间和精力直接组织村民完成这些政治任务,也无力再充当村内纠纷的协调人。因此,任务落实与纠纷调解须依靠更为具体的治理单元即村民小组。王英镇的乡村自治,为调查组展现了村民小组如何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并通过一些变通式的行动有效避免或者化解治理过程中的纠纷。这些变通式的行动,是一种策略性的行动,即治理主体综合运用各种正式或者非正式的方法,达到基层治理目标的行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