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规制方法及其启示

论英美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规制方法及其启示

◎张玉洁[1]

内容提要: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语义模糊性问题促使各国立法者反思语词运用的规范化难题。在英美等国家,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发起“简明语言运动”,以期降低法律文本中英语构句的繁复、冗余和模糊问题,从而保证法律文本的通俗化和明确化,提高法律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促进公民与国家公共服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而美国则在立法过程中建立了关联性规则以及模糊度规则等语词运用规则,较好地降低了法律文本的模糊性。有鉴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在解决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问题上,应当从英美两国借鉴如下经验:一是立法语词的选择应当立基于社会公众的视角,而非立法者本身的起草便利;二是法案起草者应当采用简明和易于理解的语词来替换复杂的语词或用法;三是建立有效的语言运用规则。(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法律文本;模糊语词;简明语言;语言运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