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层面考察授权暂停法律适用这一做法,结合《立法法》第13条生效前和生效后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授权主体权限不清

《立法法》第13条规定的授权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授权权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已有的授权实践中授权主体无一例外全部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限并没有进行区分,所以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授权是否都是合法的,我们并不能给出确切的答案,这也表明如果不明确区分二者的授权权限,我们难以对授权进行有效监督,至少在谁才是合适的授权主体这个问题上难以分辨。

2.授权事项突破法律保留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立法法》第8条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规定十个方面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但从已有的实践看,授权决定中有涉及海关、金融、外贸等由《立法法》明确列举的法律保留事项。那么能否授权暂停法律保留的事项呢?尽管《立法法》中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但是为了弥补部分事项上的法律空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就是存在相对保留事项和绝对保留事项的区分。对于绝对保留事项来说,其一般涉及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绝对不可以被暂停适用的;而相对保留事项被授权的前提是尚未制定法律,所以笔者认为既然相对保留事项已经被制定为法律,如果想要变动的话,也应该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形式进行,而不应授权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规章的形式进行变动。

3.存在循环授权现象

2012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规定的3年授权期限届满后,并未完全按照之前授权决定的要求对法律进行调整,即“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而是在2015年12月继续授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调整的行政审批,尚未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在广东省继续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国务院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2018年1月1日前未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这样循环授权的做法,使得法律一直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