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基础与现实动因
为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实践提供完善理论基础的,是以罗纳德·H.科斯(Ronald H.Coase)、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等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他们用经济分析一般原理分析法律的经济根源,揭示法律内在的经济属性。科斯指出:“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采取一种法律制度而不是另一种法律制度,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前者的交易成本低于后者,所以节约交易成本就成为法律选择和法律改革的目的。”[3]通过引入“交易成本”这一概念,科斯讲明了在无法避免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中,不同制度安排必然导致不同交易费用的根本性命题,将立法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有机结合在一起,为通过立法增加社会财富的必要性提供了直接理论支撑[4],也为立法评估工作提供了新的标准与方法论起点。经济分析法学不仅提供了认识法律问题的新视角,更可贵之处在于其所提供的实用性分析工具。传统法学研究历来缺乏严密的数理分析工具,“1960年的立法者回答这些问题时采取的方法和公元前60年的人们一样——通过直觉和一切可以利用的事实,来做出判断”。[5]正是通过引入一系列经济分析工具,法学研究开始从抽象走向具体,实现宏观与微观结合,立法质量的原则性要求得以转化为易判别、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可以说,经济分析法学运动在方法论意义上的革命为立法成本收益评估走向实践提供了直接性支持。(https://www.daowen.com)
当然,加拿大对于立法成本收益评估的探索有着深刻时代背景。20世纪7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陷入“滞胀”困境之中。在加拿大,缓慢的经济增长、持续走高的失业率以及严重的通货膨胀导致社会矛盾加剧,整个社会弥漫着强烈的不满情绪。而与此同时,规制的扩张与强化却一如既往。据统计,自1955年至1975年,加拿大联邦行政立法的数量增长了350%。[6]危机面前,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联邦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对规制效用提出质疑,形成反思与改革浪潮。随着新自由主义兴起[7],加拿大政府逐渐采纳了现代货币学派“较少国家干预”的主张,以“放松规制”为起点规制改革运动拉开历史帷幕。在此期间,加拿大电信、航空、铁路、能源、金融等行业经历了一个明显的放松规制过程。[8]与此同时,健康、安全与环境等社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重视,规制重心开始向社会生活领域转移。人们逐渐认识到,规制改革并非从“规制”到“非规制”,规制“越位”与“缺位”是并存的,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与立法供给过剩的问题一样严重。因此,在加拿大规制改革的实践中,也逐渐实现了从单纯减少规制数量向不断改善规制质量为核心的系统性规制改革的转变,一系列“市场导向”的激励型工具形成了对“命令—控制”的传统规制工具的补充。那么对于究竟是否有必要立法,以及采用何种规制工具更加可取的思考自然成为规制改革中的一项核心议题。在此背景下,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制度成为加拿大规制管理机制科学化探索的重要选择,逐渐成为加拿大行政立法的必经程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