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暂停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立法法》第13条为切入点
◎张盼盼[1]
内容提要:“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是2015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新增的一项制度,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改革发展的需要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法律的适用。“暂停法律适用”具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等特征,区别于法的修改、法的补充,是一种新的立法形式,所以从字面上理解“授权暂停法律适用”虽然是一种授权立法行为,但是区别于传统的授权立法,是授权立法制度呈现出的新的发展形式。“授权暂停法律适用”作为一种新的制度,首先,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其次,这一做法的正当性也有待商榷。然而,鉴于《立法法》已将其明确规定,并继续被推广使用,短期内很难被废止,有必要在其暂时保留期间提出补正之策,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这一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使得这一权力的行使规范化,从而减少对法治的破坏。(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暂停法律适用;立法法;授权立法;实体规范;程序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