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标明确
“目的是全部法的创造者,每条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27]但需要明确的是,在现实约束条件下对任何价值目标的追求都必须以合理的度加以折中处理。如庞德所言:“法律对一切已经得到承认的利益从来都不能百分之百地加以保护。”[28]在目标设定上,需要以务实的态度对立法价值追求进行实证性评判。加拿大《规制管理内阁指令》指出,立法提案部门有义务设定一个具体的、可量化的立法目标,更进一步说明立法干预程度。[29]例如,如果联邦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一项规制污染物排放的提案,那么它便有义务就何为最合理的污染控制水平予以阐明,其操作过程大致如下。
如图4所示,坐标纵轴表示立法成本与立法收益,坐标横轴表示立法所要达至目标水平(例如环境保护立法中的污染控制水平)。曲线MB(Marginal Benefit)表示立法边际收益,也就是立法所针对社会问题的边际成本,随着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得到缓解,其边际成本逐渐减少,因此,对于此问题治理的边际立法收益也随问题解决程度的增加呈现递减趋势;曲线MC(Marginal Cost)表示立法边际成本,它随着问题治理程度的加深而逐渐增长,曲线MB与曲线MC相交于点P。显而易见,在点P左侧的区间内MB>MC,即立法单位收益大于单位成本,这说明把立法目标设定在这一区间范围内是有效率的;在点P右侧的区间内MB<MC,即立法单位收益小于单位成本,这说明立法把立法目标设定在此区间内是无效率的。由此可见,点P处,即MB=MC的位置,就是立法目标设定的最优解。立法目标设定的最优解并非固定的常量,其取决于立法边际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的变动情况。例如,如果边际收益曲线MB移动到MB′的位置,而边际成本曲线MC移动到MC′的位置,此时新的边际收益曲线MB′与边际成本曲线MC′相交于点P′,那么新的均衡点P′便是立法目标设定的准据,由点P到点P′的变化反映出更高的立法目标追求,这种变化可以通过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加以形象说明:随着生活水平提升,人们对于环境舒适度的要求随之提升,这就引起污染控制的边际收益增加;而另一方面,得益于科技进步发展,污染治理的边际成本不断下降,两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现代环境立法选择越来越高的治理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图4 立法成本收益评估程序中的立法目标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