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概念的认识

一、对“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概念的认识

“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可以说是中国立法者为调和改革与法治冲突关系而提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改革模式,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广东自贸区的建设中首次得到运用,并在深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得到更大范围的适用。但是学者们对于该种做法褒贬不一,其主要原因就是他们对“暂停法律适用”有着不同的理解。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立法机关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制定、修改、解释与废止四种,并不存在“暂停实施”这种立法形式。那么“暂停实施”是《立法法》为立法机关创设的新的立法形式,还是《立法法》规定的四种立法模式中某一种的变形呢?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暂停法律适用”的性质作出认定,大部分学者认为“暂停法律适用”的实质是对法律的修改,也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新的立法权表现形式。接下来,笔者将对“暂停法律适用”这一概念进行分析,对授权暂停法律适用与传统意义的授权立法作出区分,对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性质进行界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