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暂停法律适用与授权立法的主要区别

(三)授权暂停法律适用与授权立法的主要区别

通常所说的授权立法,就是立法机关授权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所授予的立法权进行立法的活动。[19]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根据《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将法律保留事项中尚未制定成法律的部分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二是根据《立法法》第74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有学者将这两种授权立法行为分别命名为填补型授权立法和变通型授权立法。[20]授权暂停法律适用与传统意义上的这两种授权立法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授权的时间不同

首先,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是立法后的授权行为。暂停适用的法律只能是立法者通过立法程序先行制定的法律,即授权在相关法律产生之后。而授权立法行为是在立法者制定法律之前出现的授权行为,受权主体根据授权制定相应的法规。也就是说即使立法者以后制定了法律,但是根据授权所制定的法规仍早于法律的出现。显然,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属于法律制定在前,授权暂停适用在后的情况,而授权立法属于授权在前,法律制定在后的行为,在授权时间上两者存在着区别。

2.授权的立法方式不同(https://www.daowen.com)

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受权主体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可暂停部分法律的适用,而不是法律效力的终止。换言之,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并不是否定法律的效力,而是法律效力的悬置。通常来说,法律要么有效,要么失效,这种暂停法律适用属于中间状态。而授权立法是受权主体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将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进行立法,制定出来的法律应该是有效力的。即授权立法的受权主体是创制法律,而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受权主体是暂停法律适用。

3.授权的事项及目的不同

授权暂停法律适用主要涉及行政管理等领域的已经被制定为相关法律的特定事项,目的是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填补型授权立法的授权事项是法律保留事项中尚未制定成法律的部分事项,目的是弥补法律的空白;变通型授权立法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主要是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涉及的事项,目的是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这与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存在类似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