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地方治理主体提供了利益博弈的平台
与西方国家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的形成不同,我国治理化的进程随着执政党执政观念的转变开始,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形成过程,无论是政府权力垄断的打破,还是市民社会的培育,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改革开始。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市民社会的培育主要从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两方面进行。在经济体制上,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承认并保障私有制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了多元的社会阶层。制定《物权法》从立法上保障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增强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个体意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表明权力向社会的回归,社会正在成为独立于国家的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形式。财产属性的变化导致了社会的兴起,也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阶层实力格局的重组。[8]
在政治上,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等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政府由高于公民的统治地位走向与公民平等的地位,并接受公民的监督。治理的提出是通过引入以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第三方,形成市场、政府和社会稳定的三角治理关系,我国行业组织和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也是在政府的引导鼓励下兴起发展壮大的。因此,与西方多元化的治理机构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意味着政府在治理过程中需要履行更多的治理义务。(https://www.daowen.com)
现阶段我们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继续深化改革必然会触及深层次的矛盾,也会进一步突破现有利益格局。改革的实质就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过去法律对改革经验的固定也必然会维护一些既得利益者的现有利益。如何继续深化改革,凝聚共识以实现社会转型是政府在治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法治改革观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的答案。法治改革观的树立意味着所有的改革措施都需有法治方式的说服。[9]
将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就是通过发挥地方政府[10]在地方治理形成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开放的立法机制,广泛引入社会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通过充分表达和博弈,为地方改革的推进凝聚共识。将立法权赋予设区的市,能够将这种博弈更加贴近与之相关的人民群众,相比于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关系更加直观紧密,更加能够激起人民的参与热情。通过充分的利益冲突博弈最终协调一致,一方面,地方立法者通过与多元主体的博弈能够对改革结果形成预测,选择最优的立法方案;另一方面,立法者之外的利益主体通过利益的充分表达从而影响立法,有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地方立法通过直观的、具体的、对抗性的分析和预设以及更为调和的策略选择,更有效地发挥立法的能动作用,以减缓立法冲突,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接受程度,从而促进立法的良性发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