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质量标准
1.合法性
合法性标准的设定是由《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决定的。《立法法》的第4条、第5条分别确定了立法的宪法原则和法治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对于立法质量评价标准建构的意义在于需要纳入“宪法至上”以及“维护法制统一”的评估要素。合法性是法律法规的基石,只有在这座基石上搭建起来的才是“良法”,否则,即使其他方面再完美,也因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根基而最终无效。因此,合法性应当是判断立法行为正当性的首要标准。
具体来说,合法性标准应当包括如下三个内容: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见表4)。第一,权限合法。每个规范的制定主体都只有有限的立法权限,只有在该权限范围内制定出来的法才是“良法”。第二,内容合法。它包括狭义上的合法性和内在协调性,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符合《宪法》以及上位法,而且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也应该互不冲突,达致内在统一。第三,程序合法。符合正当程序是一项“良法”的应有之意。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按照《立法法》和其他立法程序规范要求的立法程序进行。
表4 合法性评估标准

2.合理性
合理性在立法前评估标准中是指能够最有效地实现规制目的的特性。在合法性的基石上,立法前评估还要进一步确定评估对象是解决问题、实现立法目的的最佳措施。立法行为行使的是国家权力,调整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利、义务,过度的行政干预极可能会弱化社会机体本身的自我调节能力,甚至导致市场失灵、政府权力无限膨胀。因此,立法前评估还需要确定评估对象是最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https://www.daowen.com)
合理性的首要具体标准是必要性,即现实问题有亟须解决的情况,在诸多能够解决的措施中,评估对象的解决方法最为可行。而且,立法的施行必然占有机构、人员、财政的资源,那么有无明确到具体负责主体,这些主体有无能力去执行就显得十分重要,需要在立法前评估中得到明确的答复。在上述问题都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还需要进一步考察立法规定是否合理地配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是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所提出的要求,防止国家权力假借保障私权利的名义过度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另外,《立法法》修正案中新增加要求立法应该具备针对性,这就需要在评估标准中设置针对性标准,减少地方立法和民族地区重复立法现象的发生。最后,立法行为需要回应时代要求,在立法时机充分、合适时方能实施,否则制定出来的规范将因无法实施而成为一纸空文(见表5)。
表5 合理性评估标准

3.规范性
规范性要求立法应当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符合通用的立法技术标准。满足立法的规范性标准有利于立法得到理解、遵守和执行,增强其实施效果。这同样也是《立法法》第6条所规定的立法科学原则的具体要求(见表6)。
表6 规范性评估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