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避免重复立法
像中国这样的大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立法权集中在同一个国家立法机关手中,把立法权分散到各个不同的立法机关的优势是能够实现立法的民主和制衡,但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清,界限不明,可能会出现重复立法的现象。重复立法主要是指低位阶的法律照抄高位阶的法律,比如,《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0条基本照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0条。重复立法的弊端如下。第一,浪费立法资源,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由各地的人民行使选举权而产生的,这些选举出来的代表不像一些西方的议会议员是专职的,我们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人大代表的调研,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是行使立法职权的主要方式。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时,人大代表需要审议相应条文,如果在所要审议的法律或者法规里面,还要规定上位法律已经规定的法律条文,这无疑会耗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开会时间,是在浪费立法资源。第二,会导致地方性法规文本显得冗杂,地方性法规只是为了执行上位法律或者为了地方性事务而进行的立法,所立之法应当简洁明了,无论低位阶法律是否把高位阶法律的内容规定在本位阶法律中,在本地都应当执行高位阶法律。第三,不利于树立高位阶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威严,如果把高位阶的法律绝大多数内容都照搬到低位阶法律中,那么,普通民众就会自然而然地适用低位阶法律,因为位阶越低,规定的内容就越详细,自然法律屡次被适用就会被记住,而不经常被适用的法律很容易被民众忘记,这不利于高位阶的法律在民众心中树立崇高的地位。(https://www.daowen.com)
重复立法最主要的原因是立法权限不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尤其如此,因为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可能存在省级的地方立法,到设区的市制定“实施细则”,如果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不明,更容易导致严重的重复立法现象。因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不明,使立法机关对自身的立法职责认识不清,可能导致滥权现象。若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清楚自身的立法权限,而其自身的立法使命往往会驱使他们去立法,但由于缺乏立法经验和技术,有时甚至会为了体现设区的市立法文本的完整性而不加区分地去照抄高位阶法律内容。只有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进行明细化,才能有效避免出现重复立法的弊端。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明细化,一方面使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手中的立法权限,抑制其重复立法的冲动;另一方面,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设区的市报送的地方性法规时会严格明确地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