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保险待遇支付模式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产生了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如何赔付已成为久未破解的社会性难题。实践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90%以上是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模式。一是选择模式。即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只能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之间自由择一行使,两种请求权不能同时主张,这种模式往往能获得较高的赔偿数额,但诉讼时间较长,并受制于被告的赔偿能力,英国以及英联邦的一些国家早期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用这种模式,但自1989年以后采用了单赔补充模式。二是替代模式。即用工伤保险补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补偿,并将向加害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利让渡给工伤保险机构,受害人不能再向加害人请求赔偿,现在德国采用这种模式。德国是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1885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工伤保险法》规定,在第三人伤害构成工伤事故时,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作为受害人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权利让渡给工伤保险机构,工伤职工不能对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德国之所以实行替代模式,其根本理由在于,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机构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的损害已得到全部补偿,因此不能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尽管工伤保险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项目,但如果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存在伤残等级,工伤保险支付伤残年金,此项待遇有精神抚慰功能。三是双赔兼得模式。允许工伤职工同时享有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获得双份利益,即双赔,也称相加模式,目前全世界基本没有这种模式。四是单赔补充模式。即受害人首先应当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如果民事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补偿的,就不足部分可以继续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补足支付(因习惯原因也被通称为单赔模式),但受害人最终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一方面可以避免工伤职工获得双份利益,节约了基金的开支,另一方面又可保证工伤职工获得充分的赔偿和补偿。上述四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模式,从单赔和双赔的角度分析,第一类的选择模式、第二类的替代模式和第四类的单赔补充模式,实质上都可以归到单赔一类。
国际劳工组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规则明确“当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事故已受工伤事故赔偿以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而且按规定领取的津贴额至少等于本公约规定的津贴时,就不必把途中发生的事故列入工伤事故的定义之内”。工伤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德国,实行替代模式,实质是单赔政策。其他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挪威、日本、新西兰、智利都为单赔。英国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职工乘坐雇主提供或者雇主同意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虽然1948年至1989年期间规定职工可以双赔兼得,但1989年后改为单赔。韩国规定上下班交通事故不算工伤,日本对职工上下班过程中的交通事故是单独设立险种,把这类风险单独进行社会化。从上述情况看,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选择单赔或者单赔补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