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制度规制
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公民以平等的身份与公权力机关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与决策是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必要环节,也是培育民主精神的重要途径。可以说,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政治参与和公民自治的理想。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合宪的立法必然是公意的产物,立法活动需要利益约束者和保护者共同的认同与合作,以减少法律实施的阻力。正如康德所说,立法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个人之所以守法,因为他自身也是一个立法者,守法就是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21](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地方立法的利益衡量过程就是一个需要充分协商的民主过程,在对我国当前地方立法的利益衡量进行分析之后,结合我国以地方人大为主导、政府各部门协同配合的立法制度,就如何将我国地方立法利益衡量制度控制在一个合宪的范围内作出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