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法治的战略回应
2026年02月13日
(一)对地方法治的战略回应
近年来,随着地方治理理论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运用,不少地方对地方治理、城市治理做出了有益探索。以上海、南京、成都、深圳等城市治理探索比较成功的城市为例,我们可以发现法治已经成为城市管理创新的基本手段。改革进行到今天,改革的复杂程度与过去相比,呈现的特点是一项问题的处理已经不再局限于一个政府部门甚至不再局限于政府内部,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广泛配合,这就要求一项可以统合上述所有权力的权力作为协调手段,立法无疑成为最合适的选择。
以《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为例,南京市以立法的形式,对行政权力资源进行了整合,通过明确的实体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确保了行政权责的明确性,并通过成立城市治理委员会,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城市管理决策的制度平台。[6]成都市和深圳市的治理经验也均是从立法权的运用出发,确立制度优位,将制度的生成由政府的外部主导转变为内生变迁,从而使制度的建立更加符合人民利益的需求。[7](https://www.daowen.com)
上述成功经验体现了立法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无可比拟的优势,也侧面反映了城市治理过程中对立法手段的需求。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有助于各地级市对上述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借鉴,有助于通过局部改革难题的突破,实现整体的长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