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事物影响范围原则
符合事物影响范围原则是指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应当控制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有影响范围内,而不应该超出其应有的影响范围。一方面,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物作出规定,而不能规定本行政区域以外的事物,比如,苏州市人大为了太湖的环境想要制定一部《苏州市太湖环境保护条例》,但是管理区域涉及整个太湖,那么,这部《苏州市太湖环境保护条例》就违反《立法法》的规定,不符合事物影响范围原则,即使其制定以后报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也不会被批准,因为太湖并不全部属于苏州市,而是分别属于湖州市、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这部条例已经超出了苏州市的管辖范围;另一方面,《立法法》已经规定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仅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这表明它在内容方面的影响范围仅限于这些事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应当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符合事物影响范围原则要求法律的位阶、影响范围要与立法所规范的对象相符。虽然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应当控制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有影响范围内,而不应该超出其应有的影响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设区的市的任何事务都可以由高位阶法律规范。比如,阳澄湖是苏州市有名的生态系统,如果苏州市制定《苏州市阳澄湖保护条例》则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江苏省人大滥用手中的立法权力而制定《江苏省阳澄湖保护条例》,则未免显得省级地方性法规之手伸得太长。对阳澄湖的保护并不属于法律保留的禁地,也没有违反法律优先原则,则应当由与阳澄湖有切身利益关系所在地的立法机构进行立法。同时,“决策应尽可能由最接近老百姓人格者作出”也要求在对阳澄湖保护进行立法时,应当由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大,人大是各级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民就是通过选举人大代表授权立法机关进行立法以对自身事务实现自治。如果由江苏省人大制定《江苏省阳澄湖保护条例》则意味着对阳澄湖的保护和利用也是徐州市人民的家务事,这未免有些牵强。而阳澄湖在行政区划上分别属于昆山市、吴中区、相城区,对它的保护由苏州市人民决定,由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苏州市阳澄湖保护条例》则合理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