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和立法权限
1.立法权
西方古典政治理论认为,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是从事务的发展逻辑推演的。首先,国家治理应当推行规则之治,国家应当立法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运行提供规则;其次,国家制定法律以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对社会进行管理;最后,当社会运行出现矛盾时,司法机关以中立的姿态解决这些矛盾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立法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代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2]从立法权具体运行的程序出发,立法权具体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提案权,这主要是指立法的启动程序,拥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制定相关法律的权力;第二,立法审议权,这主要是指经过立法提案以后,立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提案进行审议以决定通过与否,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上都是通过“三读”程序,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立法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三,立法表决权,这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对立法的草案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通过,在表决方式上,有的是整体表决即整体决定这部立法草案是否通过,有的是对立法草案的条款进行逐条表决,立法表决通过的标准基本为过半数通过;第四,立法公布权,这也是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立法的通过是整个立法过程的核心部分,但是,立法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以一定的程序和仪式进行,为了体现法律的尊严和不可侵犯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应当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并公布。因此,立法权这一概念主要是从国家权力的性质出发,这一项权力主要包含的内容为立法提案权、立法审议权、立法表决权和立法公布权。(https://www.daowen.com)
2.立法权限
立法权限主要是指某一特定的国家机关所能够行使的立法权的范围。有学者认为:“立法权限是指主权国家中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和限度和内容范围。”[3]立法权限主要有以下五种分类方法:第一,中央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和地方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第二,不同层级的地方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第三,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立法权限;第四,某一立法权专属于某一国家机关还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共享;第五,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还是正面清单的形式划定的立法权限。立法权这一概念主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的性质区分以及不同国家机关之间所拥有的国家权力的不同,而立法权限这一概念主要解决的是国家立法机关之间立法权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