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性质的界定
“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是一个新概念,现有的理论中并没有对其性质的界定。虽然其从实践到立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但是目前学界对其并没有统一的认知。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法律制定之后,由立法者授权特定主体在某一地域暂时停止法律实施的行为。”[21]这个定义只是从授权暂停法律适用运行方式的角度进行界定,并没有揭露其本质特征。上文,笔者对“暂停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暂停法律适用”是《立法法》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创设的一种新型立法形式,所以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是一种授权立法行为。但是通过上文的比较可以发现,传统意义上的授权立法着重强调“立法”二字,即授权制定法律,以实现法律的“从无到有”。而“暂停法律适用”是与“制定”并列的立法形式,所以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授权立法的范围,而是授权立法制度呈现出的新的发展形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