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了资源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
1.关于生态补偿机制
鉴于目前生态补偿机制总体还属于起步阶段,根据《条例》的定位,重点对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规定。生态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六类生态功能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进行生态补偿的区域。生态补偿对象主要包括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生态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的核心问题。《条例》第34条规定,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价值、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常住人口数量、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确定。不同类型的生态补偿可对这些因素进行适当偏重。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关于市场化交易机制(https://www.daowen.com)
《条例》第35条、第36条就市场化交易的种类、平台和方式作了规定。关于交易制度,规定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交易办法或者细则;关于开展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相关部门要做好初始核定和分配工作,这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性工作;关于交易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
3.关于多元化投资机制
《条例》第38条重点规定了PPP模式。污水和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园林绿化、水利工程等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符合市场化程度较高、技术发展成熟、需求或者收益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合作经营期限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具体操作模式可根据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的不同作出不同的选择,如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