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监督的意义

(四)授权立法监督的意义

1.限制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早期的政治目标是削弱政府的权力,权力最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的角色就是守夜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从自由主义过渡到了垄断主义,行政机关因为需要迅速的手段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而变得更强势,政府权力的增加成为必然要求。授权立法就是这个时期政府权力扩张的产物。授权立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曾经对一些国家的政治体制造成了损害,但并不妨碍授权立法因顺应历史的发展而不断被广泛运用,成为一种固定的立法制度。

授权立法本质上是行政权的扩大和集中,行政权过度集中会打破权力制衡的原则,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行政权力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因而对授权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就是对行政权力的规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2.维护立法民主(https://www.daowen.com)

法律是公民意志和公民利益的体现。因此,只有人民通过民主选择产生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议机关才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授权立法制度本质上有违上述原则,由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存在违背人民意志的可能。[9]行政机构内部实行的是领导负责制,其关系是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因此极其容易受领导个人意志的影响。20世纪30年代的德国就是行政机关拥有立法权,实施大量的授权立法而没有监督,历史上德国法西斯所制造的各种种族灭绝的事件都和这个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授权立法给予了行政机关掌握立法权的理由,使“恶”法也能成为法。因此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有利于保证制定的过程中有公民对行政立法的控制,使授权立法不脱离人民的意志。

3.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国家法制的统一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只有将立法权集中在一个机关实行,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但是随着授权立法的广泛运用,立法权被授予行政机关、其他的社会组织团体甚至地方机关,立法主体多样化导致立法主体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能与法律不衔接,使国家立法体系不统一、法制权威受到削弱。行政行为的多变性和不稳定性,也会导致行政机关制定的授权立法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有效的监督既能缓解行政机关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和行政权过于集中、侵犯公民权利,以及中央与地方社会发展不统一之间的矛盾,又能保证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专属性、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