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收益评估完全融入立法程序
在加拿大行政立法程序中,成本收益评估并非一个独立的阶段性环节,而是从立法规划至法规颁行的贯穿性机制。完全融入立法过程是立法成本收益评估的根本性制度设计要求,否则就难以真正发挥该项制度的有效性。根据经合组织相关统计,导致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实践走向失败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成本收益评估与立法决策过程在事实上相互分离,其中最为糟糕的情形莫过于立法决策进程基本结束而成本收益评估尚未开始,此时评估易于转向对既定立法方案提供合理化根据,而不能对替代性备选方案进行充分分析。在加拿大的制度安排中,评估工作早在立法规划阶段就已纳入立法进程,提案部门只有在初步的成本收益评估报告得到规制事务处审查后才能真正开启法案起草的正式立法程序,评估的及时性保证了方案选择的多种可能性,使立法真正成为多方案竞争与淘汰机制基础上的优选过程。(https://www.daowen.com)
从加拿大行政立法程序中还可发现,以立法成本收益为核心内容的法规影响评估报告附随于立法草案拟定、提交、审议全过程,成为正式立法程序中最为重要内阁文件。成本收益评估除受规制事务处专门性审查之外,还依次面临来自部长、相关部门、司法部立法委员会、枢密院办公室—枢密院令秘书处、内阁财政委员会会议、利益相关者及一般社会公众以及议会联合审查委员会的多主体、多层次、多步骤的系统性审查。多重审查形成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只有经审查证明的高质量成本收益评估报告才能为立法选择提供充分的正当性论证。因此,是否立法、如何立法都以对评估报告客观评判为基础,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立法决策过程。经合组织将立法决策概括为五种基本模式:专家型(依赖于专业判断)、协商型(期待利益相关方重叠性共识)、政治型(政治家对政治进程的考量)、标准型(外部经验的借鉴)、实证型(根据实证调查研究的结论),不同国家的立法基本上是以上五种模式的结合运用,差异之处主要在于各种模式所占比重有所不同,当成本收益评估与立法过程实现如此紧密结合时,实证型模式必然成为立法程序的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