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地方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政治思想和社会意识;是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政府组织、个人的利益而不顾甚至损害全局利益或其他地方利益,为了眼前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的行为和现象的总称”。[5]而立法活动则是地方保护主义最为危险的形式。立法是为了固化已经存在的利益,也是为了引导未来利益的分配而进行的国家活动。立法理所当然会为本地区争取更大的利益,不同地方当然会为了本地区利益各自进行立法,此时各地可能会为了本地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其他地方的利益或者国家利益而进行立法,具体的表现就是本地立法可能会干涉其他地方的立法或者对抗高位阶法律,从而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最为明显的就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5条,高位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范围。如果地方立法机关对其立法权限没有明确的认识,那么,可能超越自身职权而规定相应内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有些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而有些是解除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限制,有些地方为了本地利益可能对外地人进入本地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在“解禁”或者“赋权”时设定比本地人更高的要求。有学者认为:“行政许可是政府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其本质是‘自由的恢复’。”[6]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许可的特征是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自由和权利,是一种权力性行政处理决定。”[7]而笔者以为行政许可兼具以上两种性质。如果设区的市不明确其立法权限和界限,有可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使相对人在“解禁”或者“赋权”方面受到阻碍。而通过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明细化,促使他们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遵守高位阶法律对其设定的权限范围,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