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利益衡量的纵向差别分析——以《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历次修改为例(见表6)

(三)地方性利益衡量的纵向差别分析——以《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 管理条例》的历次修改为例(见表6)

表6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基本情况[19]

图示

燃放烟花爆竹是近两年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首先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对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屡见不鲜,似乎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层面加以管控和限制,但这同时又牵涉到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销售者的自主经营权和燃放者的行为自由权等;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各地也有在年节、开业等特殊时间和场合燃放烟花爆竹的文化传统。可以说,在该问题上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公权力机关、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者和公民,涉及的利益有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民自主经营权等。

首先从立法目的上看,1994年法规以保障国家、集体、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为主要目的,1998年和2014年法规均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为首要目的,但前者仅强调了公共安全而未提及其他相关问题,后者同时也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其次从禁燃范围上看,1994年法规将全市(郊区除外)都纳入了禁燃范围,同时规定了一些特殊地点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消防重点防火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公共区域等都不准燃放烟花爆竹。2014年法规将本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纳入了禁燃范围,并且也不准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四环路外的园林绿化区、人流密集区、安全隐患区、文物保护区、地下空间和国家机构所在地等不适合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均被纳入禁燃区。可以说,对禁燃范围划分得越细致就越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1994年和2014年法规都对此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倾向,而1998年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禁燃区域。

最后从燃放申请上看,1994年法规规定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须经人民政府决定、公安机关批准。2014年法规规定全年禁放烟花爆竹,且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可以看出禁燃的力度相当大。1998年法规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通过对历年法规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对该领域的利益衡量历经十年却仍然没有体现出进步性,立法机关依旧惯常化地将公共利益和环境问题作为立法应当保护的核心问题而理所应当地置于公民的相关权利(如自主经营权)之上,各方利益处于一个严重失衡的状态,在2014年法规当中甚至出现了生产销售者控制度为0的情况,说明该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完全没有被立法机关考虑,这与协商民主的精神相背离(见表7)。通过该立法的专项调研报告也能够看出,受到较大影响的三户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议将禁放区域暂时划定在三环之内,并设置1—2年的过渡期以解决企业前期投入较大、目前库存较高的问题,但是该建议并未体现在立法当中。

表7 历年《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综合分析[20]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