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明细化
2026年02月13日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明细化
◎朱强和[1]
内容提要: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授权所有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拥有地方立法权,但其表述并没有具体明确限定哪些内容,这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论。本文旨在从《立法法》文本出发,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进行明细化的分析,以便于人们清楚地认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避免地方立法的重复、虚化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固化,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明细化,应当遵守发挥两个积极性、符合政令统一和符合事物影响范围的原则,从立法内容、形式和效力、时间、条件等方面进行明确界定,并通过法律解释制度、立法批准程序、违宪审查制度加以保障。这样才能使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得到准确的行使和落实。(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明细化;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