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我国违宪审查程序
一个机关对另一个机关的立法进行审查的前提是这个机关已经掌握了另一个机关的立法文本,因此,违宪审查程序运转的前提是法规备案制度,而我国的法规备案制度相对完善,本文涉及的违宪审查程序,主要是指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以后相应的违宪审查机构进行的立法监督程序。从《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可以梳理出违宪审查主要包括:人大对其常委会的立法审查和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地位高的机关对地位低的机关的立法审查。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不适当,那么,省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笔者以为,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基本能够监督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但是,“决策应尽可能由最接近老百姓人格者作出”也意味着人民也应当直接监督自己制定的法律。因此,笔者斗胆提出如下设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提出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违宪审查建议,并且收到违宪审查建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必须给予回应,如果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制得以激发,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明细化就会多一条确认或者纠正的途径。
【注释】
[1]朱强和,苏州大学法学硕士,现就职于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2]江平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6页。
[3]王春英:《当代中国政府》,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4]李瑞:《立法不作为刍议》,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12月第4期。
[5]谢玉华:《论地方保护主义的本质及其遏制策略》,载《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4期。(https://www.daowen.com)
[6]章剑生:《行政许可的内涵及其展开》,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3期。
[7]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2页。
[8]邹和平、胡正笃:《论政令统一》,载《社会科学研究》1990年第4期。
[9][美]迦纳:《政治科学与政府》,林昌恒译,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106页。
[10]梁国尚:《对特别重大事项立法问题的审视与思考》,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
[11]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12]详见http://cjw.jschina.com.cn/cjtt/201501/t1987113.shtml,最后访问于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