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结 语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略,改革与法治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两大主题。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是对改革与法治之间关系的准确定位。[58]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不同于以往的“先行先试”,而是改革者们在得到明确授权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区域性的变动,这既符合法治的形式要求,也达到了降低改革风险的目的。这一举措反映了中国式改革的进步,但是这更反映了中国立法者权力行使的任意性。在法治社会,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立法权作为国家最重要的公权力,也应当在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根据现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暂停法律适用的权力,所以授权暂停法律适用便是违法授权,具有正当性瑕疵。然而,这一制度短期内被废止是不现实的,所以笔者对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制度的暂时保留提出补正之策,希冀授权机关与受权机关遵守相应的程序要求,规范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权力的行使,使得这一做法走上法治的轨道。但笔者希望在未来社会发展或制定改革措施的顶层设计中,法治应该成为维护稳定秩序的基本手段,所有的改革都应该考虑到法治的存在,要充分运用法治方式。[59]

【注释】

[1]张盼盼,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3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感谢导师庞凌老师对本文写作给予的悉心的指导。

[2]参见蔡金荣:《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法理问题——以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载《法学》2014年第12期。需要作出说明的是,虽然这里蔡金荣教授论证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法律的做法是具有正当性和合宪性的,但是根据其在本文随后的论述,“虽然《决定》标题的措辞几经斟酌,但其正文中的表述仍是‘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这在本质上与‘停止适用’并无二致”,可以表明这里的“授权暂时调整实施法律”就是“授权暂停法律适用”。

[3]参见刘松山:《自贸区建设与中国法治》,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

[4]周宇骏:《自贸区“暂停实施”决定授权性质研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5]参见傅蔚冈、蒋红珍:《上海自贸区设立与变法模式思考——以“暂停法律实施”的授权合法性为焦点》,载《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

[6]李敏:《关于〈立法法〉新规“暂停法律适用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载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0550,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4月9日。

[7]钱宁峰:《立法后中止实施:授权立法模式的新常态》,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

[8]刘志刚:《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决定的正当性分析》,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4期。

[9]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10]张永和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11]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12]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13]蔡金荣:《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法理问题——以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载《法学》2014年第12期。

[14]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99页。

[15]范进学:《授权与解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变法模式之分析》,载《东方法学》2014年第2期。

[16]刘松山:《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

[17]蔡金荣:《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法理问题——以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载《法学》2014年第12期。

[18]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99页。

[19]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3页。

[20]尹德贵:《全面深化改革视野下的授权立法》,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4期。

[21]钱宁峰:《立法后中止实施:授权立法模式的新常态》,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

[22]《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稿),五、增加一条,作为第1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23]《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五、增加一条,作为第1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六、增加一条,作为第1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25]徐亚文、刘洪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立法和行政法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法律实施”为切入点》,载《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26]邓世豹:《授权立法的法理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27]刘志刚:《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决定的正当性分析》,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4期。

[28]易有禄:《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控制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

[29][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77页。(https://www.daowen.com)

[30]李林:《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31]周旺生:《立法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页。

[32]薛佐文:《对立法权限度的法理思考——专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

[3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页。

[34]周旺生:《立法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页。

[35][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36]傅蔚冈,蒋红珍:《上海自贸区设立与变法模式思考——以“暂停法律实施”的授权合法性为焦点》,载《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

[37]蔡金荣:《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法理问题——以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载《法学》2014年第12期。

[3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8页。

[3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

[40]薛佐文:《对立法权限度的法理思考——专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

[41]参见杨登峰:《区域改革的法治之路——析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法治路径》,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12期。

[42]韩大元:《“摸着宪法过河”》,载《财经》“十五年纪念”2013年第1期。

[43]陈金钊:《如何理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2期。

[44]陈金钊:《如何理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2期。

[45][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46]蔡金荣:《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法理问题——以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载《法学》2014年第12期。

[47]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5—266页。

[48]参见蔡金荣:《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法理问题——以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载《法学》2014年第12期。

[49]刘晓冰:《论我国授权立法的宪法规制》,苏州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50]邓世豹:《授权立法的法理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51]邓世豹:《授权立法的法理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52]参见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页。

[53][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7页。转引自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4页。

[54]范国兵:《授权立法的监督制度研究》,复旦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55]陈伯礼:《论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控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56]摘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

[57]参见陈伯礼:《论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控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58]陈金钊:《如何理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2期。

[59]陈金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及改革顶层设计》,载《法学》201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