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新定位
2026年02月13日
(一)实质: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新定位
国家治理是现代国家所特有的一个概念,是在扬弃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4]地方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其现代化的实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的重要构成。只有作为部分的地方治理水平提高了,才能为整体上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可能。
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以国家治理体系为依托,统筹社会治理主体,协调重大关系,实现国家硬实力和软实力的兼顾发展。地方治理现代化也应当遵循中央的顶层设计,构建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制度,从而有效联合各治理主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因此,治理现代化在内容上与我国改革的总体目标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需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推进,从而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实现所设定的改革目标。地方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以地方治理体系为依托,提升治理主体运用治理体系的能力,这也是社会主义改革的题中之意。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地方治理现代化本身就是一个改革的过程,中国语境下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和对现实的回应。(https://www.daowen.com)
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就是要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里的法治更多的是指法治方式、法治理念和对法律价值的追求,而不完全是对现有法律机械死板地恪守。[5]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来说,法治不仅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固守,更多的是运用法治的方式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国家治理而言,法治就是通过立法建立或者确认相应的治理制度,从而使法律成为政府行为的基本依据。治理制度的建立和认可就涉及立法权的运用。
因此,地方立法权与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关系本质上就是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而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扩容也表明了我们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认识和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