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语词运用的逻辑指向与关联性规则
法律逻辑学家认为,模糊语词的运用使得法律领域中经典的二值逻辑(源自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论”)遭遇三值逻辑的侵扰。法学传统上对于“X属于P”或“X属于﹁P”的判断,在三值逻辑面前丧失了本身的逻辑周延性。因此,对于任何含有模糊语词的法律规则而言,“如果P,那么Y”的规则表述方式便具有了三种可能的判断。(1)真值判断。客观来看,模糊语词的真值判断,是关于模糊语词的核心语义的判断。在“如果P,那么Y”的条件下,如果X 3属于P,那么Y。该判断遵循一种演绎推理的思维模式。对于清楚明确的客观事实,如“X 3属于P”,能够当然地推出确定的结论Y。对此,二值逻辑同样予以认可。(2)假值判断。假值判断的预设前提是“X 4不属于P”,那么,根据“如果P,那么Y”的条件式,如果X 4,那么﹁Y。换句话说,在“如果P,那么Y”的条件式下,X 4与Y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所以,假值判断事实上否定了模糊语词的外部性,即在明确语义的范围内,排除了不属于模糊语词语义范畴的部分,例如房屋买卖行为显然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3)“既非真亦非假”的模糊状态。模糊语词本身并不存在“真值”“假值”以及“既非真亦非假”状态之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属于某个明确性语词。但是,判断条件以及标准的介入(即语用状态),使得语词的意义边界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语词使用范围的模糊化。对于法律文本中“如果P,那么Y”的传统表达式而言,模糊语词的产生则是因为判断条件和标准的交叉,从而造就语词的“既非真亦非假”状态。事实上,模糊语词引发立法的模糊性,并不是一种清晰的语言状态。“X 5属于P”“X 5不属于P”和“不知道是否X 5属于P”状态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来区分三者。前文已述,在法律领域,语词模糊与否需要通过实践运用才能发现。立法者的预先判断仅是基于生活阅历和经验而得的。因此,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存在样态并非是“明显模糊”的[22],而是基于法律适用者的个案判断。(https://www.daowen.com)
美国立法学界以及立法实务界认同上述逻辑分析,并且视此种逻辑分析为立法语言运用的一种指南。立法者试图在形而下的方式上寻找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化解方法。因此,依据上述逻辑分类,立法者发现了模糊语词运用中的“关联性规则”。所谓“关联性规则”,是指“产生认知(语境)效果的新信息(话语内容)和旧信息(语境)的关系”。[23]按照关联性规则的指引,语词意义的确定,除了依赖其本身的固有语义,也需要审视相近词语、词组、句式以及语境之间的关联性,而且语义边界越模糊,其对法律文本语境的依赖性越高,因此立法者在对模糊语词运用时,充分考虑了语境、语句以及语词之间的关联性影响。而且实践证明,在三者的相互影响下,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的确未对法律体系造成无法抑制的模糊性风险。在此有必要说明一点,中国的立法能够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但在语言运用问题的研究上却不能生搬硬套。原因在于,中国的官方立法语言是汉语,其同英语语体风格具有较大的差异。根据Kochunov等人的研究,语种的不同将引发人们大脑皮层的形态差异。以汉语和英语为例,以汉语会话的人与以英语会话的人在大脑皮层上存在四处差异,分别是左额中回、左颞中回前部、左顶叶以及右顶叶上部。而以汉语会话的人在说英语时也无法达到以英语为母语的人的大脑活动情况。[24]鉴于以上差异,中国立法者在借鉴英语语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尤其是语言的形式化运用方面)时,应当注意到语系的差异,切忌盲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