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浙江省立法困境
2017年4月,浙江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该草案第31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职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该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受害人(受害人死亡时其家属)可以同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未参保的向用人单位)和实施加害的第三人请求死亡赔偿金[2]、丧葬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互不抵扣,受害人可以得到同项目的两次赔偿,但草案中规定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六项费用不能同时向两方要求赔偿,受害人只能得到一次赔偿。草案说明特别强调:“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待遇支付问题,省政府早在2009年下发通知,明确‘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既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所衔接,也比较符合实际,草案从立法层面上对此予以固化。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扣除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误工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政府的2009年文件规定,医疗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五项费用不能双赔,故浙江实践中存在是否需要双赔的费用,主要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根据相关规定,我国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67.2万元,丧葬费平均为2.8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按最低平均抚养8年估算,为30.4万元(目前每名工亡职工供养人数平均为2.2人,每人每年抚恤金平均为17289元,8年即为30.4万元),这三项费用相加约为101万元;伤残补助金中的一级伤残支付标准为90.2万元,十级伤残支付标准为5.17万元。这意味着,从大多数情况来看,即使在五项费用不能双赔兼得的情况下,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亡的职工比在厂区内工亡的职工,其亲属可以多得101万元工亡补助金;一级伤残的职工可以多得90.2万元的伤残补助金。当然,严格来说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又区别城镇户籍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并且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还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相应分担。
对草案规定以及相关说明,在征求各方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普遍不赞成草案规定,认为草案规定有违工伤保险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目的,过度加重了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负担,导致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职工所获得赔偿远远高于工作场所工伤职工获得的保险待遇,引发了新的不公平。省政府草案的规定和社会公众对该规定的意见,并且这个问题又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问题,如何抉择,对立法机关来说是个较严峻和棘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