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规划先行
1.关于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我市是浙江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唯一试点市,其中市区环境功能区划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过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确定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以及环境重点准入区的范围和功能定位,建立分级管控、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体系。
2.关于多规融合和多规合一
《条例》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重要规划互相衔接、多规融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形成一个市、县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的方向是鼓励规划编制部门整合,由一个部门负责市县空间规划的编制,可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规划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经评议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政府部门备案。(https://www.daowen.com)
3.南太湖滨湖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条例》第12条、第13条专门规定编制这两个专项规划来统一规划、强化保护,对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湖州独有的特色。《条例》第56条对侵占、破坏溇港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在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擅自占用、填埋、阻塞、开挖溇港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太湖溇港专项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域相对较大,其中有部分溇港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部分溇港可能将属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保护范围,因三种情形执法部门、处罚标准均不相同,为防止适用冲突,对已经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分别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关于海绵城市建设中的规划问题
《条例》第14条从规划的角度对海绵城市建设作了规定,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核心指标,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腾)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