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立法的利益衡量差别分析
2026年02月13日
二、我国地方立法的利益衡量差别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地方立法盲目扩张的时期已经过去,现如今我国地方立法体系整体趋于完善,立法技术日益成熟,立法程序逐步规范,且大多能契合各地的发展趋势。据相关统计(见表1),近五年来地方立法在数量上总体呈现出均衡稳定的态势,数量畸高的现象已不复存在[13],服务性立法的比例明显提高,且更加注重法律修改和清理工作,体现了转型时期的地方政府对自身定位的积极转变,即加强对公权力的控制,并逐渐扩大私权利主体自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范围。
表1 长春市立法统计数据(2011—2015年)[14](https://www.daowen.com)

这里提到的管理性立法和服务性立法是部分学者依据立法目的作出的类型划分,其中管理性立法的制定主要基于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考虑,一般主要涉及国家机关的管理职权、执行手段、公民的守法义务以及违反该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15]而服务性立法则以民生为导向,注重提供更为合理有效的渠道维护公民权利、保障公民利益,主要涉及国家机关应履行的责任和采取的措施、公民请求服务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可以说服务性立法的增多是国家立法观念和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标志。本文认为,一部法律法规属于管理性立法还是服务性立法,可以通过该部法规的立法目的(通常体现为法律文本的第一条)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