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草与语言运用的简明化
简明语言运动的发展并没有停滞在自我宣传和自我标榜上,而是已经进入到实际的立法领域。在许多英语语系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都已经将简明语言运用到实际立法工作中来。有研究发现,英国的议会以及法案的起草者们在简明语言运用上已经大大地领先于该国的法官和律师群体了。[13]而且,简明语言的立法运用并不是一味地去否定全部的传统英语书写中的固有表达方式,而是强调在不改变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力求使语言更简练、通俗易懂和便于理解,从而使得法律能够为所有公民所理解。为了反映简明语言在法案起草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在此选用美国国会立法的某些简明语言规则作为分析样本,以期明晰简明语言在消除法律语词模糊性中的积极作用。
运用简明语言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法律文本的清晰化和明确化,提高法律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促进公民与国家公共服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在法案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法律文本的起草应当立基于社会公众的视角,而非立法者本身的起草便利。例如,将各个法律术语的界定放置于法案的首要位置,以便社会公众在阅读该法案时,能够优先获得语词的基础意义。[14]事实上,此种文本构筑技巧的运用符合人们的一般认知心理。法律文本的结构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存在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实体性差异,但在法律条款的理解上,文本结构的人本化设置,却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理解能力。人们(尤其是未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对法律的理解,完全依赖于语词意义的日常理解。因此,无论是法律文本的篇章构造还是单一语词的运用,法案起草者均应当以公众需求作为基准,摆脱精英立法和烦琐式立法的束缚。二是法案起草者应当采用简明和易于理解的语词来替换复杂的语词或用法。简明的语词使法律简洁、易懂。例如“you(你/你们)”的语词用法。从英语表达习惯来看,“you”往往能够指明法律的具体受众,使得阅读该法案的人直接、明白地了解到法律对何种人、何种行为加以规范。除此之外,采用简洁化的语词替代复杂的语词、词组组合,也是法案起草简明化的具体要求。例如使用“because”来替代“because of the fact that”、使用“by”来替代“in accordance with”、使用“adapt”代替“accommodate”、使用“lack”代替“unavailability”等。[15]这些语词的简明化运用,不仅避免了读者划分语句的具体成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律的确定性。三是有效的语言运用规则。语言的运用、文本的书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活动。除了尽量使用简单化的语词,法律起草者也应当遵循一定的语言运用规则。美国律师协会就要求相关机构在使用简明语言的过程中遵循以下规则:使用短句写作、主动语态、便于提问与回答、书写间距易于阅读、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词及技巧、考虑潜在的司法解释或公众理解、考虑法律的预期变化等等。[16]语言运用规则的建构,有助于法案起草者把握法律起草的形式目标,便于社会公众的阅读和理解。(https://www.daowen.com)
在法案起草者看来,运用简明语言的表达方式来起草法律文本,应当符合以下四项具体要求:(1)通过简明语言的表达方式来塑造法律术语,应当实现法律表达的清晰、有效性;(2)简明语言的运用应当能够节约更多的立法成本;(3)简明语言的立法运用应当采用法官喜欢的那种语言风格;(4)简明语言的立法运用应当满足社会公众适用法律的日常期许。上述四项基本要求表明,简明语言在立法领域中的运用符合当下国家立法的时代潮流,即注重立法的高效性和民主性。虽然简明语言的运用仅涉及立法的形式问题,但它反映着国家立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加拿大的一项调查支持了上述结论。在该项调查中公众普遍反映,他们所接触的律师不喜欢使用简明语言。这是因为,律师能够通过法律术语的使用,占有着法律行业的市场。而由于普通公民难以清晰地明白法律的确切含义,律师才更容易获得丰厚的报酬。社会公众认为,律师除了签订法律文件,并不希望同客户沟通法律的确切意义,而普通公众更希望从法律文本的阅读中获得更多信息。[17]因此,法案起草过程中运用简明语言具有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时代意义。